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上虞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虞科[2015]39号)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等文件精神,上虞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于2015年7月13日下发了《绍兴市上虞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由于受《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使用范围限制,创新券使用率不高。为扩大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提高创新券的使用率,更好地将优惠政策普及到各中小微企业,经讨论,决定对《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一、对《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作以下补充:
科技创新券可用于我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载体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咨询、研发设计等科技活动,需签订技术合同。未签订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未经相关部门认定登记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二、对《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十二条作以下补充:
我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载体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咨询、研发设计等科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10%的金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内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十五条作以下补充:
企业兑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技术交易支付凭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四、对《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十九条作以下修改: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上虞区科学技术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