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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动态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作者:admin1  时间:2017-04-12 12:14  点击:   字体: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快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省市县联动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

第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第三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专门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的权益凭证。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得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向企业直接发放创新券,省本级不直接发放。在省财政科技经费中每年安排资金,对创新载体根据开放共享实效进行补助,对市县创新券支出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实绩作为绩效因素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市县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各地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创新券管理办法,包括发放对象、主要用途、工作程序、保障条件等内容。各市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鼓励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创业者。

第七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和创业者等创新主体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经当地科技部门注册审核后,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八条  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是由省级创新载体为本省的企业和创业者(不包括宁波市)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技术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科技评估、技术查新等)和技术服务(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具体范围按科技部颁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范的内容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不纳入创新券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创新券发放额、使用额、兑付比率(兑付额度/发放额度)和兑付效率作为财政奖励补助主要依据。

 

第三章  使用与兑现

第九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条  鼓励各市县创新券实行通用通兑,支持企业和创业者使用创新券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支持省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外省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鼓励各级各类载体接收外省市创新券。

第十一条  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用户注册,即可领取一定额度创新券;凭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即可申请兑付。原则上“先领先得,见票即兑”。创新券有效期限为3个月,过期收回,1个月兑付1次。

 

第四章  补助与激励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省级创新载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省级创新载体服务企业的情况要实时在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开放共享实效,省财政于每年1月底前对省级创新载体按照创新券省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给予补助。鼓励市县对本地的创新载体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省财政对各市县奖励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创新券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各类载体创新券收入按横向经费进行管理;财政补助资金作为后补助,各单位在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可以根据内部绩效管理办法奖励给一线科技人员,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把开放共享情况纳入省级创新载体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技条件建设的重要依据。创新券发放额、使用额、兑付比率(兑付额度/发放额度)和兑付效率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科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公开和开放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省级创新载体,予以通报,并采取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鼓励社会对省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科技资源的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省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持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