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虞政办发〔2006〕208号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虞市加快化工企业设备设施更新改造
财政“以奖代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加快化工企业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财政“以奖代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上虞市加快化工企业
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财政“以奖代补”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化工企业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和谐上虞”建设。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虞政发〔2006〕51号)和《上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06〕206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每年在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切出200万元,专项用于化工企业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实行“以奖代补”、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二、奖励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根据财力状况,重点支持化工企业高危险设备更新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2、区别对待原则。对国家法律、法规明令规定强制淘汰的设备设施,不予补助;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规定强制淘汰,但从安全考虑出发提前报废的设备设施,以及使用先进安全防护设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实行政策引导,积极扶持。
三、奖励对象和标准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并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各类化工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财政奖励。
1、压力容器
对质监部门认定的、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自检验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报废的,按新购压力容器金额的8%给予专项补助。
2、自动化装置
对具有先进工艺和技术的、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自动化控制装置、主要安全参数监控、报警系统等更新改造项目,由企业按规定立项,通过合法的设计、论证、评价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按企业更新改造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专项补助。
压力容器和自动化装置的财政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投入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自动化装置更新改造项目同时列入生产性投入考核奖励之内。如自动化装置更新改造项目属安监部门提出的强制整改项目,则财政不予补助。
四、奖励程序
1、申请。由项目实施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上述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相关资料和原始发票,分别报市安监局、市质监局。
2、审核。市安监局、市质监局根据企业上报的情况,经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逐项进行复审,或联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草拟联合文件,报市政府审批。
3、兑现。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兑现完毕,资金实行直拨。
五、监督管理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仅用于化工企业更新改造设备设施,不得移用挪用,不得用于个人分配。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或擅自变更奖励资金用途的,除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督,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