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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政策
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1  时间:2017-03-15 16:06  点击:   字体: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虞政办发〔201199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加快推进产业重构,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1〕8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资金安排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研发费用奖励、实施技术标准品牌、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等自主创新活动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1、培育科技型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绍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本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技术开发。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本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被认定为各级各类研发机构的就高执行。

3、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设立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对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本市级专利(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当年授权后的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

5、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市财政设立每年300万元的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专利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有较大市场前景和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专利产业化项目由企业自主申请,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审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利、财经、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每年确定30只左右项目,每只补助5-15万元(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另行制订)。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财政奖励力度,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按企业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10%-20%予以财政奖励。其中对大企业大集团,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行业优势企业,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成长型企业,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省级标准制订,对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其余单位减半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对成立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和10万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奖、省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当年企业通过省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评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8、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名品。设立市长质量奖,每年组织一次“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表彰企业不超过3家,每家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每申请1件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奖励0.5万元,被核准注册的,每件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绍兴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或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省字号区域性品牌的,分别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行业组织4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申请奖励程序

在考核年度次年初,由企业提出申请,凭相关认定文件、证书等到科技、质监、工商等部门登记备案。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奖励资金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给项目承担企业。

四、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奖励资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企业凭相关通知到市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企业对取得的奖励资金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会计处理。项目承担企业取得的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市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或擅自变更奖励资金用途的,除严格依照法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

1、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