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虞政办发〔2011〕97号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
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上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快上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建设,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上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500万元。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立项及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助(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使用)范围
(一)高校、科研院所引进专项,指对高校、科研院所在科创中心设立研究院、工作站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资助。
(二)公共服务平台扶持专项,指对入驻科创中心,为企业提供信息、产品设计、研发试验、检测检验、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服务,经行政认定并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或检测中心的资助。
(三)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扶持专项,指对入驻科创中心开展金融服务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的资助。
(四)科技服务机构扶持专项,指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资助。
(五)房租补助专项,指对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等生产经营用房的房租补助。
(六)科创中心孵化企业种子资金专项,指对符合上虞产业块状经济发展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孵化企业的资助。
(七)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专项,指对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进行奖励。
(八)参与组建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专项,指按照国家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的要求,参与组建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如科技金融合作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等)的股权投资。
(九)科创中心经费,主要用于科创中心人员、公务支出,专项业务、设备购置、房租、修缮和其它支出。
(十)其它使用项目。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高校、科研院所引进专项:进驻当年给予一次性20-30万元补助,以后每年度根据工作绩效给予10-30万元补助,对高校、院所开展的重大技术转移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二)公共服务平台(检测中心)扶持专项:入驻科创中心、经行政认定并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在参照面上公共服务平台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资金奖励。对率先入驻科创中心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补助100万元。
(三)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扶持专项:进驻当年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的奖励;投融资机构对入驻企业开展贷款支持或对入驻企业开展担保支持的,按年日均贷款额或年日均担保额的2%给予奖励;对入驻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按参股额的0.5%给予奖励。
(四)科技服务机构扶持专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进驻当年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资助。
(五)房租补助专项:为更好地扶持孵化企业,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房租资助。下列几类孵化企业,经中心确认资格后,可给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且不超过租用面积50%的房租补助(按10元/月.平方米):
1、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企业,给予两年房租补助;
2、发明专利项目转化而设立的孵化企业,给予一年半房租补助;
3、入驻科创中心的高校院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全部房租补助;
4、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研发机构、为孵化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有关机构(公司),给予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按10元/月.平方米),在中心注册独立法人的,给予一年半房租资助,非独立法人的给予一年房租补助;
5、领军型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房租补助按照《上虞市吸引领军型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创业和扶持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六)科创中心孵化企业种子资金专项:分重点孵化企业和一般孵化企业,主要扶持符合上虞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孵化企业。重点孵化企业每家资助20-100万元;一般孵化企业每家资助10-20万元。
(七)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专项: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50%-100%的比例奖励给入驻企业。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项目申请材料
(一)高校、科研院所引进专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年度工作总结(入驻当年,应提供当年工作计划);
3、第二年工作计划;
4、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二)公共服务平台扶持专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行政认定文件;
3、年度工作总结(入驻当年,应提供当年工作计划);
4、第二年工作计划;
5、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三)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扶持专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投融资机构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年度工作总结(入驻当年,应提供当年工作计划);
3、第二年工作计划;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四)房租补助专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复印件(或分支机构相关材料);
2、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3、租房合同及房租发票;
4、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五)科创中心科孵化企业种子资金专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种子资金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复印件;
3、孵化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4、企业财务报表及已投入研发经费相关资料;
5、技术创新相关证明材料;
6、研发人员证明材料;
7、其他有关的材料。
(六)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专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财政贡献奖励专项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完税证明复印件;
5、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与受理
申请单位根据申请项目类别填写项目申请表,报送科创中心。
第四章 项目审查、立项、兑现
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一般程序为:
(一)科创中心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科技局负责审查。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拟定奖励资金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给项目承担企业。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依法、规范、高效、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专项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使用监督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项目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项目开支及所产生的收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三)对项目资金在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格依照法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科创中心建设期间及孵化场所饱和后,可对市范围内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扶持。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