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人民政府文件
虞政发〔2011〕25号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
吸引领军型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创业和扶持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吸引领军型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创业和扶持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上虞市吸引领军型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创业
和扶持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吸引市外领军型人才、高层次人才在虞创业,培育引领型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我市工业创新步伐,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资金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1〕8号),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领军型人才、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以及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奖励补助。
二、扶持范围
1、本办法所称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符合国务院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我市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具有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提升、整合带动具有巨大引领和推动作用并能形成较大经济规模的,具备较强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项目。
2、本办法所称领军型人才,是指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所从事领域有较大影响、在虞创办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的人员。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有3年以上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高校等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并在我市创办新兴产业项目的人才。
3、申请企业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领军型人才或高层次人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是企业主要股东;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得低于政策扶持资金,企业注册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三年(海外高层次人才来虞创业不受申报时间限制)。
三、扶持方式
1、实行领军型人才、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领军型人才、高层次人才在虞创办的企业注册一个月后可申报创业扶持资金,每个项目按综合评分结果一次性资助30-200万元。
2、三年内每年对所租用的厂房及研发场所租金实行财政补助,额度按租赁费用的30%计,年最高租金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购买时,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予以免收,契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
3、创办起一年内给予研发设备投入额2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4、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奖励。
5、领军型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办的新兴产业项目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并按风险定价机制给予利率优惠。市财政视情给予为期1-2年基准利率(以贷款合同生效当日为准)50%的贷款贴息,每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对领军型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实行住房补助。具体按照《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2011〕15号)执行。
7、自企业注册之年起,3年内对领军型人才及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
四、申报程序
领军型人才、高层次人才和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办法。主要流程如下:
1、企业申报。每年初通过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网和经信局网站发通知组织企业申报。
2、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及“两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申报的人才和项目进行初审。
3、经信局复审。经信局对上报的人才和项目条件符合情况进行复审。
4、专家评审。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按综合评分高低确认入选项目。
5、公告公示。对评审入选人才和项目进行公示。
6、审批核准。上虞市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审核。
7、政策兑现。将审批核准结果报市政府,并进行政策兑现。
五、申报材料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虞市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表》;
2、企业章程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领军型人才、高层次人才身份证件、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学位)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
4、可以证明领军型人才、高层次人才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5、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6、认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
1、除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外,高新技术项目仍可享受其他工业经济优惠政策;领军型人才、高层次人才仍可享受其他人才政策,重复的就高执行;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绍兴市“330海外英才计划”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10〕38号)和《中共上虞市委办公室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10〕92号)有关政策的就高执行。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件及偷、欠税费(基金)以及不能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停止执行当年度优惠政策。在兑现本项政策过程中,市监察局全程参与监督。
2、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吸引领军型人才创业和扶持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虞政发〔2008〕8号)、《领军型人才创业和扶持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市引领高新技术办〔2008〕1号)同时停止执行。
3、本办法由上虞市引领型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